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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正是道出了法律的真谛,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其实,法治社会下的任何一项涉及公民权利的制度,尤其是公权力向私权利分配资源的制度,都应该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一方面,要有公平的规则;另一方面,要有保障公平性的程序。在公平性受到质疑的时候,有合法的渠道可以救济。公务员招录,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项职业考试。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这项制度的实体规则日趋进步,但是保障其公平性的救济制度却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从宪法、行政法的理论出发,结合公务员招录实践,尝试进行了初步研究,分三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分析“公务员招录诉讼的可诉性”。首先,通过分析“公务员考试权”的性质,论证了公务员招录考试是公权力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其次,通过对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解析,论证了公务员招录诉讼的可诉性;最后,通过公务员招录与一般企业招聘的对比分析,论证了其行政诉讼的性质。第二部分是结合案例分析了目前公务员招录诉讼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是以江苏王莹案为例分析了公务员招录案件被告适格问题;二是以陕西张洋案为例分析了公务员招录案件中《招录公告》的效力范围;三是以重庆刘非案为例分析了担任公务员资格否认权问题;四是以广西刘家海案为例分析了考生异议权及其行使方式;五是以北京吕凯峰案为例分析了考生知情权及其行使方式。第三部分提出构建我国公务员招录诉讼的基本思路。首先,提出完善公务员招录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明确考生在公务员招录中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其次,提出完善公务员招录诉讼的实体机制。从考生的权利义务机制、招录部门的职权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举措。最后,提出完善公务员招录诉讼的程序机制,从诉讼主体、特别诉讼程序、证明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