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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道光三年水灾为研究对象,在当时奏折及上谕档案的基础上,参考地方志相关记载,通过对灾情及救济状况等的梳理,看到此次水灾的破坏力,对政府造成的财政负担,对社会民众等的影响,并期对清朝中晚期救济的方式、程序、弊端、特点等有所窥见。
道光三年,三月到八月期间,全国十几个省区先后因降水较多,河流涨溢,遭遇水灾。其中,直隶被淹一百二十州县,成灾八十州县,范围最广,情形最重;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等省次之,被淹十余州县至几十州县不等;湖北、湖南、江西各有州县受灾,均只一隅;云南、贵州、四川、广州、陕西、甘肃、山西、黑龙江等也偶有地方被淹。共计全国被淹三百四十余州县,成灾一百五十州县以上。房屋漂没,人口淹毙,居民避居高处;田地被淹,收成大减,米粮缺乏,粮价骤增。
随着各督抚的陆续奏报,清政府自上而下采取了一系列救灾措施。首先,拨发银两,购买料物,将永定、运河、长江等各处漫口赶紧堵筑,危险堤工酌情加固,前后用银达二百万两以上。同时,筹拨钱粮,或由库银仓谷动支,或赴外地采买,对受灾地区发赈抚恤,勘定成灾分数后,照例加赈,以保障灾民口食。此外,给予冲没倒塌房屋修费,淹毙人口给予棺殓埋葬银两。前后用银达六百万两以上。政府拨发外,官员先行抚恤捐廉散食也较为普遍。除了政府这一赈济主体,绅商助赈也日益成为救灾中的一个重要力量,特别是在江浙等经济富庶的南方地区更为多见,且表现为群体性的大规模捐赈,或减价平粜,或煮粥设厂,或散放银钱米粮。北方相比之下多表现为个体性的煮粥散食。
为了进一步缓解灾民压力,清政府还照例对受灾田地进行了蠲免缓征,地丁钱粮之外,还包括杂赋、漕粮、盐课等项。
在救灾过程中一如既往出现了一些弊端,但整体而言救灾还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灾民流离较少,田地经涸复补种,民情安定,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动乱或大量死伤情形。九月后粮价降低,此后市场状况逐渐恢复如常。而巨额河工及赈济支出,加上赋税蠲缓造成的收入减少,兼关税减收等情况,清政府财政入不敷支,之后又屡发大灾,灾害成为道光年间财政危机的重要促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