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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当前,医患双方以医疗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医疗事故作为社会热点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医疗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谁胜谁负取决于证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如果不能通过证据证明患者所受损害为医疗单位的过失所致,将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然而,由于医疗活动的极强的知识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患者及其家属以自己的能力去获得这些诉讼证据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德国著名学者瓦伦·道夫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最高原理是正义、公平原则,这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对于一项诉讼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影响到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信任。”因此,在诉讼中如何将双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合理的进行分配,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已成为当今医事法学上的重要课题。 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医疗损害及其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其中第一部分包括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概念以及医疗损害的责任性质及其责任构成要件等内容。本章第二部分对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论述,对两大法系的举证责任概念进行分析和比较。并对两大法系中的几种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学说予以介绍。本文的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医疗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及其不同理论的比较研究。我国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条司法解释设定了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此作者在本章中对举证责任倒置做了详细介绍。其他国家在医疗损害诉讼中也注意到了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致使患者举证困难,因此在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上也采取了相应措施来调整。在此作者介绍了英美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德国法上的“表见证明理论”以及“重大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转换”,并将这些理论与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做了比较。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中分析了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举证责任倒置在我国医疗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构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