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死亡赔偿金是一个在近二十年才逐步确立的固定概念,并逐步被确立为一项侵权法上的制度。但是在古代与近代立法史上,死亡赔偿金的类似概念就已经出现,这正说明,该制度有其必然存在以及被重视的历史原因及社会原因。对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角度,广义上的死亡赔偿金包括因侵权致人死亡而产生的所有赔偿,而本文所探讨的死亡赔偿金是狭义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专项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之争由来已久,诸多学者各执一端,苦心论证。随着更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此种学术上的争论势头也逐渐减弱,大方向上虽已趋于一致,但微观上的探讨仍在继续。关于其性质,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讨论,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角度,而其计算标准,也足可以引起又一层的学术争锋。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原因一是死亡赔偿金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二是立法上的无序性。因此,笔者在本文后半部分提出了少许立法建议,希望可以引起共鸣,间接有助于推动相关立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