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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法中的暴力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我国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很少有人从理论上对暴力执法进行全面研究。本文运用宪法与行政法学等基本理论和方法,对暴力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力图揭示暴力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与成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相应的监督体系与解决暴力执法的对策。文章首先提出了暴力执法的概念,其中包括暴力执法中暴力的界定与暴力执法的内涵,具体阐述了,暴力的种类,并使其与行政强制进行区别。通过对暴力执法的危害以及原因的分析,分析目前对暴力执法的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其中,本文从六个方面谈对暴力执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分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求,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到位,对暴力执法责任的追究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不够,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不够强大。本文通过对暴力执法现状进行调查,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从不同的角度对暴力执法进行监督,并提出了构建暴力执法监督体系的构想:第一,加强执法人员自身监督,分别从执法意识的培养和实现人性化执法方式的角度进行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在正确树立执法意识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对执法意识的培养尤其重要。第二,加强人大监督,使人们意识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最高并且加强人大对暴力执法监督的力度。第三,加强行政机关对暴力执法的监督力度,借鉴日本行政机关对暴力执法的监督,构建我国行政机关对暴力执法的监督。第四,加强司法机关对暴力执法的监督,以美国为例加强法院对暴力执法的监督,同时加强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第五,完善暴力执法责任追究的立法,建立全国性的暴力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第六,加强对暴力执法的社会监督,首先是新闻舆论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求新闻记者要负起责任,敢于讲话、伸张正义,揭露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政暴力执法。其次是加强群众监督渠道的建立。群众监督主要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有时也指一般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就是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对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监督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