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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目前是普陀公安分局的一名民警。工作中我们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在对各类犯罪犯罪行为查处的过程中,使我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与思考。今年3月份,笔者参与侦办了一起以“日本核污染空气到达上海”为内容的散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上海网民吴某(隐去真名)以“LEO”的网名在开心网发帖散布了“日本核辐射空气到达上海”的恐怖信息,之后共有万余人在开心网及其他网站上进行转帖,在网民中造成了恐慌情绪。普陀分局接到报案后,将吴某带至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据其本人称是在浏览日本“NHK”网站时看到有关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核泄露事故的报道后,由于其对报道原意的理解有误且未经核实就上网发帖。当时,公安机关鉴于吴某主观恶意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上海意见》尚未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其作出了行政罚款200元处罚的决定。此案虽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论,但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刑法中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即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二是对本罪中犯罪手段的认定,尤其当新型的SNS网站、微博等网络互动形式出现后,应当如何认定“严重后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最初是专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而设,但目前其被更频繁、更广泛地适用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由于法条偏离了最初的设立目的,法条本身内容又过于简单而抽象,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其在认定上产生了许多分歧,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激发了笔者研究、探索本罪在法律认定和司法适用问题上的热情,于是撰写此文。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两万八千余字。第一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其次从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着手分析了本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的关系。第三介绍了本罪在反恐上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与分类。该部分首先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并对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等分别进行了论述。其次是分别从犯罪动因、犯罪方式对本罪进行分类。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为后文在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上的探索打下伏笔。第三部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适用。该部分首先剖析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上存在的三个问题,即:罪名适用范围被不断扩大、一罪与数罪的区别不明、既遂与未遂的差别不清。其次就罪与非罪的问题进行论述,包括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宪法中“言论自由”的关系。第三分别就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作勒索罪名的关系进行论述。第四对2011年颁布的《上海意见》中司法认定部分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法完善的建言。该部分首先介绍了世界上其他各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成就和经验。其次在笔者对本罪研究探索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上开展了有益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