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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确权制度一直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循环诉讼”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法院、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当事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2年通过至今,已经经过了三次修改,新法也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循环诉讼”的问题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根源在于法院没有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判决形式束缚了确权问题的解决。“两委”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即便实践中很多学者提出应当明确“两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但在实践中始终难以落实。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但在我国现阶段应当如何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值得探讨。因此,本文将根据我国商标确权的性质、现状以及“循环诉讼”的产生原因,根据先进国家的相关做法,提出完善我国商标确权机制以及解决“循环诉讼”的方案。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分析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国外的相应措施,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也根据自身的国情、司法体制运行状况等进行调整。首先总体上分析我国的商标确权机制,包括循环诉讼的产生根源、确权纠纷的性质等,让读者对商标确权及“循环诉讼”有个大体的了解。然后,分析国外先进国家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比如美国的“双方诉讼”、德国商标撤销制度、日本当事人诉讼、韩国“三审格局”等应对方法,展现其先进的特色并给与我们以启示,思考我国本土能否引用这些方法。再分析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确权机制的现状,指出其落后之处,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最后,纵观全文,针对前文的分析比较以及总结出的几种完善我国商标确权机制可供选择的方式,总结我国的应对策略,主要偏向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十八届三中全会表明了中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我国目前虽然初步具备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但如何建立才能完善我国的商标确权机制以及解决“循环诉讼”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因此,笔者建议通过“试点”的方式先在发达省市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然后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步推广,同时将当事人诉讼制度引入知识产权法院,赋予其一定的司法变更权,从而解决“循环诉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