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以浙江省的试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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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由于其具有社会妥当性、间接性、结果公害性等诸多特性,传统侵权责任法在面对环境污染案件时常常功能失灵、捉襟见肘: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充分救济受害人,近因原则适用困难,个别救济无力。为了突破困境,传统侵权责任法转型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其价值功能极大地弥补了传统侵权责任法的不足。但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分散、实践艰难。浙江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周期长,投保企业数量较多、保险公司财力雄厚,以浙江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现状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研究意义。  通过对责任范围、免责条款、保险费率、政策实施的调研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存在着市场供需不足,市场主体积极性不高;承保范围有限,免责条款众多;保险费率设置过高,保险费率定价机制有待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应制度发展不健全等问题。亟需我们借鉴域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实践经验,以侵权责任法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适用基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补充,完善环境侵权的救济体系;加快构建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合理设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确定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扩大承保范围突出“治污”责任,合理区分免责条款,构建保险费用公式完善费率定价机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制度,制定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保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鉴定平台及相关专业机构、环境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及环境巨灾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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