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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克里斯蒂娃站在索绪尔及巴赫金这两位巨人的肩膀上,创造了“互文性”这一术语。随后,经过各界理论家的共同努力,互文性理论初具体系,并形成了独特的深度与广度。互文性理论认为,没有独立存在的文本,任何文本都是对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转换。这一理论给当时的文学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引起文学研究领域中的思维革命,同时也被引入到翻译领域。翻译涉及文本的产生,译文的生成也是依靠对其他文本的吸收和转化的结果,因此,翻译也可以被理解成一种特殊的互文性活动。本研究旨在规范性法律文本中互文现象的识别、理解及其在译文中的表达问题。互文符号这一手段广泛存在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本之中,本文通过对文本中互文符号的识别、理解以及翻译方法的研究,主要探讨如何在法律文本翻译中传递原文的互文性。从互文性视角探讨规范性法律文本的汉译问题需要考虑两个层次的问题,一个层次需要识别原文本中的各种互文关系;另一个层次就是要将原文本中的互文性及互文符号移植到目标文本中,从而达到原文本与目标文本在词汇、句法、篇章结构上的最大相似。在探讨了法律文本中互文符号的重要性及其分类的基础之上,本文紧接着探讨了法律文本中互文符号的翻译原则、策略及方法。在法律翻译中,译者要用目的语再现原文中的各种互文信息,使目标语的读者与原文读者之间产生共鸣。鉴于互文性不仅是一种表层的技术活更是一种深层次的思维模式,作者还强调了:在互文转换中,译者不仅要尽量扩大自身的知识面,关注学科的前沿知识,准确识别出文本中的互文性符号,娴熟的运用于目标语的转换之中;更要将目标语读者的期待置于首位,以目标语读者的可接受性为取向。作者希望,通过对规范性法律文本中互文现象的理解及互文性符号在译文中表达的研究,能丰富文本类型中的互文性研究,从而对法律翻译工作者提供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