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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是各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的三面关系,在强调法院审判权中心主义的同时,必须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当事人的自由与法官的责任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之间的平衡;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通过更加专业化、技术化的法律方法树立司法的权威,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是和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并列的要求明确当事人在事实提出和陈述方面义务的概念,作为法院诉讼裁判的基础事实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及时主张和具体阐述,法官可以视未及时主张或未具体化的事实为迟延将其驳回,它是要件事实的程序性基础。主张责任来源于辩论主义,又制约着传统的辩论主义。一方面,真实义务和完全义务是主张责任的核心内涵,旨在防止当事人滥诉、缠讼、虚假诉讼。真实义务、完全义务和传统的辩论主义本身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即要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发现真实。真实义务要求当事人不得作违反其主观真实的主张和陈述,不应故意隐瞒于己不利的事实扰乱诉讼争点的整理;完全义务则指在如果当事人隐瞒部分事实而做出的不完全陈述从整体上看与主观真实相违背,其陈述被认为失当。另一方面,主张责任的具体化除了从内涵上进行修正外,还要求在当事人辩论能力不足时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弥补传统的辩论主义下主张责任的缺陷。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言辞辩论期间当事人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主张和陈述均明文规定通过法官释明权加以诉讼指引,而我国目前的释明权多为抽象的、概括的,对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需主张哪些要件事实、提出哪些具体事实等仍然有待完善。如何适当行使法官的职权又要积极配合主张责任的界限去理解,且在不同的法律要件、诉讼进程中,法官认定的标准也可能有所变化,再如是否允许当事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当事人可否进行预备性主张和抗辩,当事人主张失权的标准是什么,都是本文探讨的要点。主张责任看似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事人与法院的任务分配却是民事诉讼发展中一直密切关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此引出的诚实信用原则、争点整理程序、审前准备程序等都是近来讨论的热点问题。诉讼进程如何开始?如何结束?如何有序推进?实体裁判的对象如何形成?裁判所依据的诉讼资料如何形成?这些都是民事诉讼需要关注和解答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当事人事实主张责任的明确化,对现有的民事诉讼活动有序化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不仅要探讨诉讼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诉讼阶段主张具体化适用标准的差异性问题、还要梳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探讨主张责任的本土化适用,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一样,是一个域外概念,必须要考虑如何与现有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