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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是司法机关在对某一主体采取逮捕措施时所应当满足的前提和要素的总和,是衡量逮捕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逮捕条件是司法机关运用逮捕措施的行为指南,同时也是防止逮捕权力被滥用的制约机制。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和法的经济学理论都是产生逮捕条件的重要法理学基础。目前,我国的逮捕条件存在着一些问题,既有理论认识上的不足,也有法规设计上的缺陷,这些都需要我们通过对逮捕条件进行全面研究来加以改进。在理论上,我国法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逮捕条件就是一种实质条件,也就是说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危险性条件这些实质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逮捕条件的全部,而不包括任何形式上的条件。随着近些年来对逮捕条件的深入研究,我们开始认识到形式上的条件也应当纳入到逮捕条件的概念中来。完整的逮捕条件的内涵应当是由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共同组成的。忽视逮捕条件中形式条件的意义,将使我们难以摆脱对刑事诉讼产生的“工具价值”的固有观念,轻视其约束权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从而对我们研究诉讼程序本身的价值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要改革我国的逮捕条件,首先要做的是对逮捕条件进行重新定义,通过对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这两个方面的分析来把握逮捕的条件。就立法而言,法条中有关逮捕条件的具体规定也并不完善,存在修改的空间。相比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我国的逮捕条件设置不够科学,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些方面规定的异同,为我国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具体来说,在形式条件方面,我国不仅对逮捕的形式条件规定过于单一,对逮捕令状签发权的权力配置也不合理;在实质条件方面,规定的刑责条件和危险性条件都过于抽象,不便于实际操作,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总之,都面临着逮捕权力规范行使和有效制衡的问题。此外,“附条件逮捕”制度又使逮捕条件的规定又出现了新情况。如何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是立法和司法领域所面领的共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