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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责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体系中一项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程序违法情形在诉讼中客观存在,给予当事人对违法程序的责问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考察公民对公正要求的无限性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冲突时,不得不对责问权设置限定方式,程序违法责问失权因此获得了正当性。很多国家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均有对失权制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程序违法责问失权的概念接受并不广泛,只是在法律各章节分散规定部分失权内容,如回避异议失权、管辖异议失权,并没有对所有的责问权丧失情形统一规制,其后果必然是适用随意、权威尽失,恶意诉讼当事人利用此缺陷扰乱诉讼秩序,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如何合理合法运用该制度、如何协调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关系是需要突破的瓶颈,也是本文研究的首要问题。在对我国司法现状充分研究及对外国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本文分三个部分来分析程序违法责问失权制度。第一部分从程序违法责问失权的内涵及构成要件着手,从实践中总结责问权丧失所产生的后果,分析该制度的理论价值,以此证明失权例外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以回避异议失权、管辖异议失权、申请上诉再审失权为具体类型,深入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尤其侧重对申请异议时裁定失权的理论探讨,凸显程序违法责问失权的正当性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最后部分是全文研究的重点,通过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程序违法责问失权制度上的不同态度,了解不同态度背后的本土法律文化传统。对不同的失权类型力求法律上的明确性,为了完善该制度从三个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与相关的诉讼制度相衔接、相配合,为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民事诉讼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也希望能够保持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