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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并购投资项目数量增长,并购金额逐年增加,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投资的目标市场。但是针对大量的外资并购项目,我国没有专门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审核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大量企业走出国门并购外国企业,却遭遇东道国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在不对称的并购环境下,我国学者呼吁建立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15年商务部公布了《征求意见稿》,意图建立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于安全审查因素较多,本文仅对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外国政府控制交易和信息网络安全因素进行研究分析,以期对《征求意见稿》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本部分对审查标准进行国别列举比较,并列举我国拟定的十一项审查因素。首先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以及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展开阐述。其次,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与中国的审查标准进行列举和比较,突出主要国家不同国情背景下,制定的审查标准侧重点不同。同时列举我国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审查因素,为后文对国家经济安全、外国政府控制交易以及信息和网络安全因素的研究做铺垫。第二部分: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因素进行分析研究。首先,阐述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和范围,将经济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进行对比,得出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美国在审查标准中对经济安全涉及的领域或者行业进行列举,经济安全不断扩大到能源安全和技术安全,并通过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失败案分析,美国对能源安全的重视。再次,法国在经济安全方面,将信息系统安全行业、生物技术行业、零售业等12个产业列为保护产业。此外,澳大利亚对金融、交通、电信、保险等敏感行业的并购交易进行审查。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阐述分析,对后文我国经济安全范围的界定有所参考。最后,阐述我国对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现有规范性文件对经济安全的规定范围较为狭窄,我国应该扩大经济安全的审查范围,将金融安全、农业安全列入到审查标准行列中。第三部分: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审查因素进行研究分析。首先,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在外资并购交易中,外国政府控制交易可能存在政府政策影响以及享受政府扶持,比其他投资对手享有竞争优势等原因,遭到东道国的严格审查。其次,通过对主要国家涉及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美国规定的控制标准是,如果外国投资者达到实质性控制和影响重要事项,则应强制审查。加拿大提高国有企业审查门槛,细化国有企业审查因素,对此类并购进行严苛审查,并且限制国有企业在加油砂领域的投资。澳大利亚对涉及外国政府控制交易态度从宽到严,从有条件的审查豁免到无条件的强制审查,规定严格审查外国政府投资者影响的并购交易。再次,通过中铝并购力拓失败一案中得出澳政府对此类并购交易的严苛态度。最后,阐述我国目前对外国政府控制规定的现状,理论研究和存在不足,即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立法空白,以及对“控制”数额比例规定的不全面。从而肯定《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政府控制交易的规定,建议我国学习借鉴美国实质性控制的规定,扩大实质性控制的情形,定性兼开放式列举的做法。第四部分:从信息和网络安全角度出发。首先,对信息和网络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阐述。其次,美国在FINSA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信息和网络安全因素,但是美国在具体并购交易的审查中仍然持谨慎态度,通过和记黄埔并购美国环球电讯的失败,可以看出美国这一态度。法国规定强制审查涉及信息系统行业的并购交易。加拿大规定在文化与通讯行业严格限制外资进入以及规定限制外资比例。最后,阐述我国目前对信息和网络安全规定现状,存在的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先进性基础上,建议我国应该细化涉及信息和网络安全相关的领域,并在《负面清单》规定比例限制的基础上,将低于50%比例仍可能对信息网络安全造成威胁的情形列入清单中。本文主要通过国别分析、案例分析等方式,对外资并购国家权审查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完善我国的《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