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进城务工不断增多,在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的同时,她们处于无序的流动状态,劳动权益难以保障,遭到城乡身份和性别歧视的双重压迫,成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己成为制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难点,并由此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平等就业权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独立生存和发展。目前国内对农村妇女这个主体的平等就业权问题研究甚少,缺乏深入研究。虽然我国政府在男女平等原则的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关于保护农村妇女这 个主体的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过于分散,没有形成有机的体系,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农村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本文将从农村妇女平等就业权的相关概念出发,分析其户籍就业歧视和性别就业歧视产生的法律原因以及与此相应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以保护农村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为目的,试图找到矫治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途径,为农村妇女创造出良好的就业环境,进而也能为“三农”问题解决、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论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与农村妇女平等就业权相关的农村就业、农村妇女就业、平等权、平等就业权等概念,指出,平等的理念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总结出农村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含义:要求雇主在录用劳动者的各个环节中,除妨碍正常生产、工作或依法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户籍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妇女或提高对农村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一切性别就业歧视和户籍就业歧视。其次,这里的“平等”是一定程度上的机会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第二部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了户籍就业歧视和性别就业歧视产生的法律原因,包括立法的缺陷及救济途径的缺失。第三部分提出了农村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路径。立法保障方面首先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的定义、判断标准、惩处机制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其次,制定统一的《户籍法》,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划分,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身份制度,并全面清理各种对农村户籍歧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三,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立法,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惩罚力度,以期从立法保障方面对我国农村妇女平等就业权予以保护。救济机制方面要健全现有争议解决机制并建立专门救济机构。
本文提出的实现平等就业的途径并非适合所有区域,但可能会对解决此问题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