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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在占领了整个刑法学几乎半壁江山的犯罪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此,在目前,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成了学者们的研究热点,相关的犯罪构成理论国际研讨会也不断在我国召开。然而我国这种一次性评价平面封闭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其入罪容易出罪难而引起其保障人权机能不足之嫌疑,这是与现代刑法大力提倡保障人权的刑法观是格格不入的。这就无疑给我们和外国进行交流的时候造成障碍。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刑事司法审判官由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缺乏可期待性事由或者阻却性事由的相关规定而感到无所适从最后甚至于弃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而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判决,这就将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置于被“架空”的危险境地。在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仅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修补已经不能满足刑法理论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需要了,笔者通过比较目前三种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以及结合我国本土资源提出重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初步设想。本文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重构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论述的。先是从犯罪构成理论渊源进行论述。在这一部分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前苏联与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和英美法系犯罪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在介绍了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渊源之后,接着对三大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劣进行比较。通过对三大犯罪犯罪构成理论优劣的比较并提出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重构的理由,也就是在我国原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框架内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第一是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没有动态反映定罪过程,也不利于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空间和保障人权;第二是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功能单一;第三是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不利于化解刑法实证化的风险。通过分析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并且结合我国的本土资源,最后提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构的初步设想。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为了解决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以及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适用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从而提倡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最后是论述重构犯罪构成分层结构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