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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外被普遍运用,并已取得较大成果。而我国刚刚向此项制度迈出步伐,立法正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召回模式,学术界也正在对其进行多番探讨;目前仅仅在缺陷汽车召回方面有些许建树,并于2004年试行了汽车召回制度。现阶段,由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缺位,许多企业尤其国外厂家往往选择漠视我国消费者权益。而随着消费品领域里众多缺陷产品问题被曝光,为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消费者群体也强烈要求在食品、电器等所有产品中全面实施该项制度。为此,借鉴国外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本文便是从这个角度入手,共分为四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通过对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定义及其起源与发展的探究,从而形成对该制度的基本了解。接着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品技术、强化企业形象的角度,阐述了建立与完善该项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选取并分析了富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日本的立法经验,提出建立与完善我国召回立法的必要性,并通过立法现状进行我国召回立法的可行性阐述,最后结合国外经验与我国立法现状,对两者立法模式、立法效力等级、具体立法规定加以比较。第三部分在简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框架及内容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改进建议,具体涉及到缺陷的定义、缺陷的种类、召回的执行监管、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简易程序及召回的责任等。由于上述条例尚未正式出台,其实施细则还不明确,第四部分尝试对缺陷产品召回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分析,通过设置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规章的方式,探讨其具体规范的制定。相关事项包括五方面:简易程序、信息化平台、社会团体管理、专家库管理及预警机制。在文章的创作过程中,笔者深切感受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相关立法的不足,这是十分不利于真正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鉴于此,笔者诚恳地盼望,尽快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