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朝社会福利制度 ——以乾隆、同治《户部则例·蠲恤》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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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制度是一个现代化的词,其内涵不仅包括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还有政府和社会为了提高公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所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清代是一个特殊的时代,铸就了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盛世。本文以清代《户部则例》为主要研究载体,对其条款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期探究清代社会福利制度的主体框架及其演化特征,并从进步意义及局限性两方面对其进行评述。现可以考证的《户部则例》一部是乾隆四十六年,一部是同治十三年。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治年间的《户部则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乾隆《户部则例》的延续。两者在社会福利方面的规定均可划分为三个方面:蠲免中的社会福利——恩蠲,针对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一般社会福利以及给予特殊身份的人的特殊社会福利。另外在《大清律例》、《吏部处分则例》和《六部处分则例》中还有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行为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都是通过社会发展选择而留下的,符合当时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与前朝历代相比,清代社会福利制度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趋于法典化和系统化,二是政府给予的经济支持是空前的,三是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两部《户部则例》作为清代不同时期的法律,他们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也出现了变化,一是同治年间的《户部则例》在优赏、优恤等项里进一步扩大对八旗等人的福利,体现的是封建等级尊卑价值取向的进一步扩张。二是在乾隆朝以后,官方开始更加认可和重视民间慈善机构对社会福利的作用,甚至予以财政上的支持,此后官方对民间慈善组织的鼓励、补助、改革、扩建、整顿便变得极为频繁。清政府通过《户部则例》的规定,使民间慈善机构得以正当化和法制化。这些社会福利制度上的变迁,间接地折射出社会结构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变化。总的来说,清代社会福利制度的进步意义有如下两点:一是在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政府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在体恤民情、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是国家立法开始接受民间慈善习惯法的影响。这相当于在立法层面直接承认了价值取向的发展不是纯粹自上而下的,也有由下而上的影响,是一种“双向式”的交流发展。但清代社会福利制度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封建法律制度的许多问题:一是其制度设计强调封建等级制度;二是这样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封建社会中央集权下为了巩固统治笼络人心的形式主义,而非实惠于民;三是对民间慈善习惯法只是极少数的吸纳,并没有完全认可民间慈善习惯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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