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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口经营中,港口经营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港口经营人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运输中重要的利害关系方。分析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繁荣整个航运经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港口法》虽已出台,但此法并未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定,而仅仅是涉及港口的纵向法律关系。因此,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依然是立法的空白。同时,有关港口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理论研究亦很缺乏。因此,有必要对港口经营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民事法律纠纷,为我国的港口立法和港口经营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为此,本文结合其他国家有关港口法的规定及我国国情,就我国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国际上,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存在着雇佣说、代理说、独立合同人说及履约承运人说。文章通过对几种观点的比较,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独立合同人的法律地位。 其次,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主要对港口经营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期间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在归责原则方面,港口经营人根据不同的作业对象采取不同的责任基础,可以更好地与运输法律相衔接,并且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保持一致;在责任期间方面,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港口经营人掌管之下的期间”,使其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相衔接;在责任限制方面,港口经营人可与承运人一样享受责任限制,同时,也对于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制赔偿权利的丧失问题进行了论述。 最后,对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权进行了探讨。港口经营人是否享有留置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文从港口作业合同的性质出发,对港口经营人享有留置权找到了法律依据。 本文主要从以上方面对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港口民事法律制度,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促进港口产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