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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枢纽,是连接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公法和私法的桥梁和纽带。请求权冲突问题不仅普遍存在于民事权利领域,而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因此,对请求权冲突进行系统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如下四个主要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对请求权冲突进行了界定。笔者认为,请求权概念滥觞于罗马法上的“actio”,与债权在概念外延、行使时间以及范围上均不相同;请求权与诉权也不相同,其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关联不大,但却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依据。请求权具有救济性、技术性和派生性,并且只有请求别人才能获得实现。因此,本文认为请求权冲突是指数个相互关联的请求权同时并存,又不可能或者不应当同时完全满足时产生的一种法律现象。请求权冲突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须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同时并存;2.须并存的数个请求权相互关联;3.须数个并存的请求权不可能或不应当同时完全满足。由此可以看出,请求权冲突与权利冲突并不相同。 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请求权冲突的成因。本文认为,请求权冲突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民事权利的相对性、体系性、阶位性、开放性均与请求权冲突的发生密切相关;请求权自身的属性,即其非排他性和派生性也为冲突的发生提供了支持;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法律保护的周密性和立法技术的缺陷也加速了请求权冲突的形成。 文章的第三部分分析了请求权冲突的种类。按照请求权冲突的权利基础是否相同,请求权冲突可分为同质冲突和异质冲突。按照冲突在逻辑上是否矛盾,请求权冲突可分为规范冲突和事实冲突。依据请求权冲突发生的权利状态不同,请求权冲突可分为静态冲突和动态冲突。依权利主体的个数为标准,请求权冲突可以分为自权冲突与他权冲突两类。依请求权冲突生成的原因不同,可将请求权冲突分为自然冲突和人为冲突。依请求权冲突的性质的可协调性,可将其分为绝对冲突和相对冲突。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阐明了笔者对请求权冲突进行法律规制的想法。文章认为,将利益衡量原则和衡平原则作为请求权冲突的概括适用原则:将请求权冲突依主体个数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划分为请求权竞合、请求权聚合和请求权竞存三类形态,由于这三种形态各有特尹点,救济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应对请求权冲突的三种类型分别进行法律规制。请求权竞合是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_}二内容相互冲突,不能并存的请求权构成要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请求权的现象。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为典型代表的冲突现象已受到广‘泛关注。请求权竞存是指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数个权利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形式相同的清求权的现象。请求权聚合则是从权利人的角度看待的一种现象,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为享有救济性请求权的权利人可请求义务人同时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行为,从而形成的请求权聚合现象;二为债权请求权之间的聚合,其主要存在于客运合同之中;三为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聚合。判断构成请求权聚合的标准是违法行为构成的几种请求权在内容上并不相互排斥,权利人可实现自己的多项请求权。 请求权冲突理论是请求权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求权冲突研究对于整个请求权体系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请求权体系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架具有密切的联系;故对请求权冲突进行研究,不仅对民法典的制定意义重大,而且有利于解决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