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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税款优先征缴,保障税收不会产生流失,不同国家均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制,税收优先权就是这样一种使税收优先受偿的方法。根据传统理论,学者普遍认为应当充分保障税收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理念的不断变化,学界对于税收优先权的价值理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现行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诸如法律制度规定过于笼统、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警示我国必须开始着手完善税收优先权体制。税收优先权作为一种公法上、实体上的权利,具有优先受偿性特征,不论从学理角度还是现实角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税收优先权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仍然过于笼统,且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细化税收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设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前提、界定税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界定税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规范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另一方面,应当从内部效力、外部效力两个角度考虑,解决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