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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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是能为公司所用以达成某项交易或获得利润的商业机会,宜作为机会利益进行保护。如董事篡夺公司机会将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故而必须对此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目前,我国立法上禁止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过于抽象,对于董事篡夺公司机会中的“董事”如何认定,公司机会的判定标准,董事的抗辩事由均未提及,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责任定性不明确,公司的救济途径不完备且缺乏具体化设计。对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用参与管理原则和登记公示原则判定董事身份;明确以经营范围标准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从公司客观不能利用和主观放弃两个角度分析董事的抗辩事由;厘清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增加交易转归公司所有的救济方式并完善归入权行使的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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