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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行作为行政法学的一项法律制度存在的时间已有两百多年了,虽然在民国时期中国曾经建立起自己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并且台湾地区一直沿用其至今,但是在新中国其作为理论制度其存在才30多年,而作为一项生效的法律制度也不到两年。所以作为具有相同文化传统和背景的台湾地区,其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已经存续近百余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相当成熟,加之共同的大陆法系特点,研习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文本,通过将其文本的源流变迁与现代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比较,以及对文本的详细分析,为我们更深层次的认识行政执行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学文献资料,其已经成为中国行政法学历史发展中的宝贵遗产,反映了特定的历史价值,从法学文本的视角考察,《行政执行法》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蕴含的规范价值体现在我国的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之中,并一直影响着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是我国行政法律执行制度的源头,我们有必要对其有个全面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执行法》的文本分析,在民国时期《行政执行法》的文本研究方面做一个梳理工作,力求还原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原始面貌,更加清晰地界定行政执行实体上法律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宏观层面的立法结构和体例安排,同时本文对《行政执行法》文本的分析采用了法律解释学和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论工具,在主客二分的方法论之下的法学文本分析和动态性的融合语境认知模式的方法之下,期望通过对《行政执行法》的文本研究,对行政执行的方式进行类型化分析,更深层次地探究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义,进而对我国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有参考和借鉴作用,因此本文拟选取了民国32年即1943年版本的《行政执行法》作为文本考察的蓝本,并对该法学文本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将分五个部分展开对民国《行政执行法》的文本研究:第一部分会围绕《行政执行法》的基本概况,结合民国时期法学学者对其评价和基本观点,分析民国《行政执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根据,认为民国《行政执行法》的制定是清末民初法律移植和民国建国者以及知识分子共同影响推动下促成的;此外还将对《行政执行法》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主要通过法理学、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三个维度论证《行政执行法》在当时社会条件之下得以存在的可能性、正当性和合理性,该部分将会与第四部分对行政执行制度的核心要义的分析相照应。第二部分将梳理民国《行政执行法》在不同时期的法规沿革,包括北洋政府第一次制定的《行政执行法》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几次修订情况,对《行政执行法》法律文本在形式上进行比较,此部分将重点详细介绍其中的重大修改情况,并选取1943年的《行政执行法》版本作为本文的分析考察对象;第三部分介绍本文将采取的法学文本分析方法理论,即文本形式与结构体系的法学文本的分析方法和动态性的融合语境认知模式之下的文本分析方法,具体包括文本形式的实证分析、作为整体的结构分析,以期借用法律解释学的智识资源为本文《行政执行法》的文本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对《行政执行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读。在包括文本文本形式的实证分析、作为文本立法体例的结构分析、动态性历史语境模式之下,通过对《行政执行法》的文本的全面解读和比较分析,结合民国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其他客观社会因素,将视角置身于当时的历史语境之下,力求还原民国时期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面貌,对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做一个梳理,探求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核心要义,即行政执行法旨在实现行政目的,以期更加深入地探究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制度要义。第四部分是在对《行政执行法》进行文本分析之后的功能与意义,本文遵循了传统的形式的文本分析方法,同时也采用了动态性的历史语境分析,有效地克服了单一的形式文本分析所带有的“先见”的影响;此外我们基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从对过去的历史法律文本梳理,对民国三十二年即1943年《行政执行法》的文本进行的一次全面分析,力求全面还原民国时期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的基本面貌;最后本文认为民国立法者在《行政执行法》在立法体例上对于法典模式的选择有利于实现行政执行法作为部门法律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同时也对台湾地区在行政执行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的影响。第五部分为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