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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速和财政收入增速持续放缓,加之体制转型、结构调整及社会的改革深化,我国已步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常态阶段。改革开放37年以来,我国在扶贫事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脱贫人数看,全国累计脱贫人数逾6.6亿人,超过了世界上其他所有的国家;从贫困发生率来看,已由1978年的30.7%降到了2014年的8.5%,成绩斐然。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民众,我国人民生活已达到小康生活水平,然而这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两个倍增计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奋斗目标振奋人心,并承诺要在2020年实现。但我国贫困人口存量仍然十分庞大,目前我国仍有7017万贫困人口未能脱贫,形势不容乐观。显然,若想实现这两个奋斗目标,就必然会伴随着消贫和减贫。若我国还有贫困居民,就无法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因此未来六年将是我国的扶贫攻坚期,只有采取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可持续的措施,只有强化社会合力、做到精准扶贫,这样到2020年才能使7017万贫困人口如期全部脱贫。现在,我国城镇公共设施日益改善、居民收入增长迅速,然而在这日渐繁荣的城市里,贫困仍然是社会所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由于城镇贫困群体所得到的救助只能维系其日常的温饱,且经常面临着失业、无保障的医疗、养老、住房以及无法负担子女的教育投入等问题,因此他们面临着更高的社会风险;由于在我国扶贫过程中仍然主要依靠政府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因此导致城镇反贫困缺乏社会合力,缺乏精准性,在长期的扶贫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要想消除贫困,首先要改革国家的社会保险。国外在社会保险方面做得精而细。具体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护理保险、遗嘱保险、残障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等九大类险种,几乎涵盖了所有人群,很好的分散了社会风险,也使得贫困群体数量大为减少。而本文正是基于我国城镇贫困群体面临的不断增长的社会风险,从社会保障视角出发,以社会救助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主要手段,本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探索建立全国人人统一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的保障体系来消除贫困。城镇反贫困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专题。所以,本文将新常态作为研究的背景,基于社会保障视角来探索完善我国城镇贫困群体反贫困的对策。通过对我国城镇贫困群体的构成和规模、生活现状、社会保障以及发展趋势的深入阐述,认为我国城镇贫困群体存在城镇贫困群体收入低且增速缓、未享受到社会保险应有的保障、社会救助标准不科学、形式单一、贫困代际转移突出、贫困群体就业难、教育差等问题;此后分析了以上问题的成因,认为主要是收入再分配不完善,转移支付水平低、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完善、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落后,后代脱贫能力薄弱、公共资源分配不均,社会力量参与反贫困意识不强等原因造成的;在此基础上,在本文理论基础的指导下,提出了新常态下完善我国城镇贫困群体反贫困的一系列对策: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收入再分配机制,完善税收税种,增加对贫困群体的转移支付、改善贫困家庭子女教育,防止贫困代际转移、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积极促进贫困群体就业、明确扶贫主体责任,实现城镇贫困群体的精准脱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