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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薪酬契约的科学合理设计,是任何一个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尤其对于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高管薪酬契约则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课题和现实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诸多上市企业在创业板资本市场融资过程中,鉴于企业本身高技术风险、高经营风险等特点,企业高管会通过采取高薪或股权套现等手段,导致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关联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创业板市场不断成熟,监管运作越来越规范,上市企业的公司治理也越来越科学,公司业绩越来越趋于客观理性,为进一步的高管薪酬水平和薪酬结构等薪酬契约合理设计提供了基本前提,也为薪酬契约的科学性提供了可能。因而,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和业绩之间的相关性和敏感性即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更是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之一。考虑到公司治理等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对公司业绩的综合影响,结合创业板企业融资特点以及当前各种投资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各种参与机制,本文进一步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并考虑各种参与特点、参与途径,结果发现,与没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的上市公司相比,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相关性以及高管薪酬与业绩的敏感性都有更进一步增强的特点。为了得到上述现象的理论推演和实证检验,本文在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文献研究和私募股权投资运作文献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归纳了相关理论基础,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视角,力图揭示出上述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各种现象的内在逻辑原理,成为了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与以往的研究不同,跳出公司内部视角,考虑重要的外部影响因素私募股权投资,以私募股权投资参与视角去分析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契约,并以高管薪酬业绩相关性和薪酬业绩敏感性两个指标来测量上市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本文首先在对国内外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和概念模型,并以2009~2012年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截面数据为研究样本,检验了PE的参与是否影响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实证结果显示,PE的参与确实增强了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验证了本文的假设。在此基础上,从PE投资者视角,透过PE对被投企业的各种价值创造途径,分别检验了如持股比例、PE董事会身份、投资期限、联合投资、PE国有背景等主要五个方面PE投资特征性因素对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为全文的绪论部分,主要由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论文的创新点等四个部分构成,为接下来的研究定下基调。第二章为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首先结合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和研究对象,分别对企业高管、高管薪酬、公司业绩等关键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本文涉及到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梳理,为后面的理论分析提供了相关理论基础。最后对高管薪酬契约的相关研究,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相关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参与相关研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述。第三章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分析提出了本文的假设,本文通过前人的研究成果,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对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作了相关推定,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特征性因素与创业板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可能存在的关系,提出研究假设。第四章为研究设计与模型选取,针对前章需要验证的研究假设,确定本文变量的选择、含义以及操作性定义,并依据已有成熟的研究成果选取相关数据模型。第五章为实证结果及分析,首先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对所选取的34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初步的数据处理,剔除异常样本,保证所选的样本有效、可靠;其次依据本文的假设和概念模型构建本文回归模型;然后对选取的回归模型进行拟合优度检验,并不断调整和完善,使模型最终复合实证研究的要求;最后在验证了模型后,运用STAT统计软件依次对样本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均值分析、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参与及特征因素对创业板上市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第六章为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展望,结合研究假设与实证分析结果,对检验结果的数据和结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分析检验结果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综合以上的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本文得到以下主要结论:首先,本文将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分为薪酬业绩相关性和薪酬业绩敏感性两个变量,分别从高管与薪酬的相关关系以及弹性关系两个方面来测量。在对全样本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有PE参与的企业不论是在薪酬业绩相关性还是薪酬业绩敏感性都明显高于无PE参与的企业,即由于PE的参与提升了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其次,在验证了PE参与对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具有正向关系后,进一步的考察PE投资特征性因素对其的影响。通过对有PE参与的131家样本企业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PE国有背景和联合投资都与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显著正相关。这主要是因为国有背景的PE的经验更丰富,对被投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也更高,更能提高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另一方面,联合投资扩大了PE对被投企业的影响力,各PE机构联合互补、互相监督改善了被投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能够更好的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提升公司业绩,从而管理层获得更多的报酬,各PE机构获得更丰厚的投资回报。再次,PE持股比例和投资期限的实证结果都很好的支持了各自与被投企业高管薪酬业绩相关性的正向相关关系,然而在进一步考察薪酬业绩敏感性时,结果并不显著。这可能是PE投资的目的在于帮助被投企业获得价值增值,从而通过出售股权的形式获得投资收益,更多关注的是投资的财务回报而不是战略价值或其他方面价值,因此并没有要控制被投企业的愿望和动机,即PE并没有在被投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出于为了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下,能够积极的影响被投企业高管薪酬与业绩的正向相关性,但是不能对其敏感性产生较大的影响。这说明PE持股比例和投资期限对被投企业高管薪酬与业绩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对其敏感性影响并不显著。最后,作为PE特征性因素之一的董事会身份对被投企业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并不显著。其可能的解释为PE并不想控制被投企业有关,且PE往往仅派驻一名董事参与,对被投企业董事会并不能产生重大影响,更多的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在高管薪酬契约的设计上不起主导作用。基于以上的研究结论,本文分别从PE机构和被投企业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为相关决策者在实践中提供了参考意义。由于本文作者学术能力和理论水平的局限,本文难免会存在一些局限性,影响到了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因此,在文章的最后结合本文研究现实状况对未来相关研究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