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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益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非法言词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因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频率最高,故也最为人们所关注。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法律来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各国学者们也将此作为了一个研究的重点领域,并得出了不少研究成果。但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着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也进行过大量的论述,但是具体到实践办案中,该将哪些言词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依然是让在办案一线的执法者们最为头疼的问题。因此,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问题仍然值得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去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从职务犯罪案件的角度来研究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问题,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是因为非法言词证据的认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相较之下,普通刑事案件除了有言词证据外,还可以通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而职务犯罪案件却不得不更多地依靠言词证据来定案。可以说,同样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职务犯罪案件所面临的风险要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现行的一些特有的侦查做法究竟是合法亦或是非法,理论界对此关注得不够,造成实践中的各方刑事诉讼参与人之间争议不断,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及其排除规则概述”是对相关概念的梳理。首先是论述职务犯罪和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明确两个概念的应有之意,同时还对非法言词证据与瑕疵言词证据等两个相似概念予以区分。其次是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除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国内外确立和发展的过程外,重点理清我国现行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是指出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的重要意义所在,即排除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自身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结果。第二部分“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认定问题存在现状及原因分析”是本文的重点。本文以导致非法言词证据产生的根本原因——非法取证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但本文并未将所有的导致非法言词证据产生的取证行为都当成研究对象,而只是针对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认定问题进行逐一例举分析。为了论述方便,笔者将相关非法取证行为划分成取证方法非法和取证程序非法等两类。在前者中,本文通过真实案例来说明现行法律规定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时出现的疑惑;在后者中,本文则关注讯问时间的限制、雷同笔录的采信、“重复自白”的采信等三个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最有争议的认定难点。上述问题均系笔者对自身工作实践的总结提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在总结问题现状的基础上,本文针对产生非法言词证据认定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以探明非法言词证据之所以会在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高发的原因和认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第三部分“部分国家非法言词证据认定标准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是对他国经验的借鉴。本部分选取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各自在认定非法言词证据上的规定为研究对象,分析各国在对待与我国类似问题时的相关规定,以期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认定的规范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言词证据认定的建议”也为本文的重点。针对第二部分所列举的问题,在分析第三部分介绍的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可取之处后,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逐一提出完善的建议,并就建议的合理性加以详细的论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建议以具有可操作性为落脚点,以期能更方便执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