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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科技在人类生产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日益突出。作为科技的存在方式,除了申请专利保护外,大部分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华为公司原员工王志骏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和力拓公司胡士泰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所引发了强烈社会反响可见一斑。相较于中小企业,大型企业的特点包括员工众多、组织机构复杂、分支机构众多、业务分布广、技术复杂、经营模式多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能够反映了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要件,该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趋势越来越国际化。大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大型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提升大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鼓励大型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尊重商业道德和维护竞争秩序。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形成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为辅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对A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转变、商业秘密流失的渠道、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等进行实证研究,并结合华为公司和力拓公司的两起案件,可以总结大型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型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到位,我国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现场控制和事后控制管理模式,无法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和避免泄密的损失,少量大型企业采取预先控制的管理模式,但也诟病颇多;二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力,如立法不统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程序法保障的不足、我国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未明确如何计算“重大损失”、不应将过失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刑罚的设置不科学等等。针对商业秘密流失的两个原因对症下药,分别从企业管理和立法完善两个层面提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建议。首先,从大型企业管理层面提出的完善建议有:树立体系化的商业秘密保护观念,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加强硬件的建设和网络的管理,完善会议保密制度及相关审查制度。其次,从法律层面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坚持现行立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规定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要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只对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人员才适用,刑法要明确“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将过失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中剔除、区别不同的犯罪行为设置刑罚、完善罚金刑。最后,结语呼吁:大型企业应该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大型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留住人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应该充分弥补大型企业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遭受的损失!法律应该平衡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的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