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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入,信息技术的发展呈现国际化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播和技术竞争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如电子政务,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向公众公布政府动态和政府惠民政策等,为公众了解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信息提供了便利,微博互动平台、网络社区等的建立为网民的信息交流提供了方便。信息使得财富和机会大量聚集,信息时代,掌握信息意味着拥有更多的竞争优势,因信息流通而带来的便捷服务使得个人生活和企业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交换、利用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境地。首先,个人信息是具有人格属性的财产,个人信息在商品社会中的流通已经使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属性,对企业来说,个人信息已经由简单的交流工具演变为“商品”,成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充分和有效的利用个人信息的企业便在企业之间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次,由于网络技术及通讯设备的普及和开发,获取个人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除了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涉及公共服务的行业如电信、金融、教育、医疗等企事业通过行业机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外,还出现了专门收集个人信息,并出售以牟取利益的职业。甚至出现了公权力机关利用职权泄漏、非法提供及出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由此可见,在风险社会中,信息管理者大量收集、存储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便利了政府行政管理,为公司、企业拓展客户群,获得商业机会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使得公民的个人人格权利、财产权利甚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面临威胁。 各国开始逐步认识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美国是一个重视自由同时公民权利意识较强的国家,因此率先制定了《隐私权法》。其他国家如奥地利的《信息保护法》,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信息保护的对象之一列入到信息保护法中。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不管是国外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是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都为我国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是顺应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为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刑事法律保护做出了努力。《刑法修正案(七)》同时也使得个人信息这一新的犯罪类型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司法机关适用该条款的案例逐渐增多,对个人信息犯罪原因的分析和控制的研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这一研究课题中,传统犯罪学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以预防犯罪为目的,以追求犯罪行为的实际减少为价值导向,运用思辨和实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及多学科的方法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如何预防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过分强调思辨方法而忽视实证研究,或者强调对犯罪行为的定性而忽略了定量分析在量刑中的作用,无法有效的找到各个方法之间的有效结合点。犯罪经济学是运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犯罪行为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以理性犯罪人假设为假设前提,运用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成本——收益为分析工具,来研究犯罪行为产生原因及犯罪控制措施,以一个全新的角度阐释犯罪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 本文运用犯罪经济学中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个人信息犯罪的原因,即个人信息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导致个人信息犯罪现象日益猖獗,进而提出预防个人信息犯罪的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个人信息犯罪立法、合理配置法定刑等措施提高个人信息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个人信息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