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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了作为一般债权的应收账款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从而突破了之前《担保法》限定了只有证券化了的债权才能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限制,大力推动了权利担保制度向前发展。但由于国内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风险控制缺乏经验,且《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中的许多法律问题未予以明确规定,这也束缚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发挥其融资的功能。本文结合实践中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就控制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文第一章是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述。第一节首先分析了应收账款的含义,由于《物权法》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定义,本文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学界观点,提出了笔者对法学上应收账款含义的界定:是指权利人对义务人享有的现有的和未来的可转让的货币给付请求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然后分析了法学与会计学对应收账款定义的区别。第二节主要是通过比较应收账款质押与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质押的区别以及应收账款质押与票据、债券、存单等其他债权质押的区别,来阐释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特征。第三节将应收账款质押与债权让与进行了比较。论文第二章是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概述。本文首先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制度优势。然后比较了商业银行业已开展的保理业务与质押融资的区别,阐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业务各有独立的制度价值、各有优势。接着分析了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不同分类,并就不同分类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适用的条件及其风险特殊性予以了阐述。最后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一般流程予以了介绍,突出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一般担保贷款授信方法的区别。论文第三章对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进行分析。第一部分分析了质押融资业务中的商业风险,即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履约能力欠缺导致的风险。债务人履约能力欠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方面是用不合格的应收账款进行了质押;另一方面是贷款存续期间,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发生了减少。第二部分分析了质押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文章主要从欺诈、违约、实现质权、登记等方面阐述了融资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三章的风险分析主要是为第四章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作铺垫。论文第四章提出了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措施。这一章呼应了第三章对风险的分析,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类分别阐释了风险控制的方法。对商业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银行内部的信贷管理模式来控制,分为贷前审查和贷后监督两部分。对法律风险的控制主要通过完善合同条款、设立第三方担保或保险等方法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