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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有工具性和目的性之分。在法学界,一般以正义和自由作为目的性价值,以秩序作为工具性价值。目前的劳动法理论简单地移植了这一价值体系,混淆了抽象的法、法律制度和部门法价值的区别,误解了价值体系和法律体系中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使劳动法价值理论陷入了误区,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劳动法的价值问题。从发生学、劳动法的秩序价值与正义和自由价值的比较、劳动法的性质演变三个角度分析,秩序价值对劳动法而言应该是目的性价值,而非工具性价值。确立劳动法秩序价值的目的性,是重构劳动法价值理论的基础。在我国,由于经历了劳动法公法私法化的演变过程,法学界对劳动法的研究相对薄弱,再加上极端化民族心理的影响,使得人们对劳动法秩序价值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并对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1、在经济方面,关于劳动标准问题的争议及相关国家因此而采取的行动,影响了我国外贸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2、在政治方面,由于劳动关系处理不当,因就业、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对我国的政局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3、在文化方面,不恰当的价值观念和一些社会组织的无序介入正在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文化的进步和文化传统的维系。因此,如何实现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显得既重要又紧迫。为实现我国劳动法的秩序价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建议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立法方面,进行包括《劳动基准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劳动者薪酬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内的单独立法,并把社会保障法从劳动法体系中独立出去,统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解决当前劳动立法层级不高的问题,提高劳动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在执法方面,解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定位不准的问题,形成主动严格执法的工作格局。在执法理念上,强化主动严格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内容上,加强预防性监管工作;在执法手段上,重视运用经济制裁的手段;在执法监督上,努力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第三,改革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一是要重视自力救济,加大法制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相关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尽快提高现有劳动关系的规范化水平。二是要规范社会救济,真正确立社会救济机制的中间性,严格遵循社会救济的自愿性原则。三是要改革公力救济,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适时调整法院机构设置,建立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