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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在刑法学研究领域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它曾一度被认为是近现代西方刑法人道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标志。近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理论于18世纪末,由德国著名法学家克莱因首次提出,但由于当时刑事古典学派报应刑主义盛行,保安处分理论未能充分发展起来。直到19世纪末,随着刑事实证学派力量的壮大才为保安处分由理论转化为制度提供了可能。其后,保安处分在理论研究和制度构件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20世纪是保安处分在全球范围内兴盛的时代,保安处分制度被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采用,在预防犯罪、保障人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保安处分的理论和制度曾一度加以排斥,致使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保安处分的研究现状不尽如人意。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相当人身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我国现行刑法典当中并未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只是在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存在。如何对中国现行法中的保安处分进行梳理整合,是当代中国刑法革新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介绍了保安处分的概念,剖析了保安处分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争论的焦点及两者的发展趋势;论证了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保安处分的历史沿革,保安处分由理论到实践、由草案到制度的演变历程;在对世界范围内保安处分经典文本解读的基础之上,阐明了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和人身危险性的主要内容,并对保安处分的方式种类和适用对象进行了归纳。在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了分析评述之后,从我国保安处分刑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入手,提出了借鉴国外保安处分制度,对我国现行法中的保安措施进行整合,对其中一部分措施实行刑事立法化的建议,并就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基本原则、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保安处分种类的具体设置,提出构建我国刑法上保安处分制度框架的观点和建议,努力突出学术上的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