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法院案件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多人少”矛盾愈加凸显。“诉调对接机制”以人民法院为主导,意在通过将诉讼制度与非诉讼调解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达到优势互补,实现纠纷的优质化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以为司法减负为目的,实质上是将案件由诉讼转为调解--从涉诉案件中尽可能多地分离出可以调解的案件。故在人民调解室分流案件有限的情况下,又设立司法调解室。但整体看,上述两个机构远未发挥其预期作用。由此有必要反思如下问题:诉调对接机制设计中,人民法院角色应如何定位?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对接作用些微,那么是否应再设立司法调解室,后者与民事审判庭是什么关系?法院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预期,这与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维护自身预期利益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偏差?诉调对接机制应如何增强程序确定性,并提高其纠纷解决效果,以获得更多社会认可?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要方法,通过对W市X区法院实施诉调对接的具体阐述,笔者认为要使诉调对接机制成为解决纠纷的一项长效措施,首先应树立正确理念,明确法院在诉讼与调解衔接中各自的角色定位;其次应规范程序操作环节,确保诉讼与调解在操作环节上的有序衔接;最后应落实相应保障,解除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因缺乏必要物质保障而使其流于形式的后顾之忧。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X区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笔者通过考察X区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诉调对接的配套机制和诉调对接人员配置情况,细致分析X区法院可调解的案件类型、案件特点及调解程序与结果。第二部分,探讨诉调对接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即该机制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存在角色错位、程序弱化、收费不一、缺乏保障等问题。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分析X试点法院诉调对接实施情况的个案考察,继而对新疆基层法院实施该机制予以必要的反思,该机制突出问题表现为,司法减负如何能够获得基层配合、精简高效与诉权保障能否相兼顾,以及利益诉求如何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第四部分,笔者着眼于系统论的视角,思考通过内外因素相结合,构建运行机制设计,争取有效社会认同,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所欲实现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X区法院属于新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点示范法院,该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远比其个性问题突出。笔者通过实证分析,意在总结共性问题,并对之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诉调对接机制能在试点法院施行成功,并在更大范围内规范运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