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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资本市场的“帝王规则”,对于维系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具有基础性作用,而且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诚信还是证券市场的功能释放和证券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加强诚信建设对资本市场发展意义重大。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和市场诚信体系一直受到各种背信行为的严重侵蚀。尤其是在金融证券市场,一些侵犯公私财产权和破坏市场有序发展的背信行为屡见不鲜,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大量欺诈现象,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挪用股民保证金、操纵市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和会计师、证券分析师、律师、上市保荐人参与造假等,引发极大的信任危机,动摇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预防和控制背信行为,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我国首部国家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大领域34项重要任务,这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理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走在前列。而要引导证券市场树立诚信守法氛围,就应该让失信者在市场寸步难行,同时还要严厉追究违法失信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民事和行政手段难以应对的情况下,现行刑事立法在规制背信行为上理应发挥作用,但是却存在着缺陷和不足。实践中,我国仅规定了两个明确的背信类罪名,即“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这充分说明我国刑事立法开始关注市场背信行为,日益重视对市场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保护。但是,对于金融证券市场的诚信制度体系需求而言,打击与规范力度明显不足。正是由于我国金融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薄弱和缺乏刑罚规制,导致了内幕交易、“老鼠仓”行为等背信犯罪现象频频发生,严重破坏证券市场诚信基础。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对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研究比较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主流诚信理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局限于民法和合同法领域,对证券法领域的诚信原则关注还较少,以及从失信行为的刑罚规制与刑事责任的角度和实践应用研究不够。因此,借鉴和研究国外背信罪和相关法律制度,论证构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行为的刑事立法和刑罚规制措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来看,它们根据经济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对背信行为采取了刑罚规制的方式,并在刑法典中将背信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甚至采用二元立法模式在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引入特别背信罪,威慑和惩罚经济领域的背信行为,以规范和引导市场行为,这也得到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认可和应用。另一方面,虽然英美法系没有设定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背信罪罪名,而是以侵占罪、偷盗罪和诈骗罪对违反诚信义务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同时,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证券法领域,成文法与判例法并行发展、互相促进,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判例规则、制度和综合监管法律体系,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背信犯罪行为。对此,为进一步研究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问题,笔者结合在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实践,立足于国际视角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法律制度和研究,从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的追溯与比较、背信行为刑罚规制的理论分析、域外立法考量与比较、国内案例调查与实证分析和“老鼠仓”典型背信行为的举例分析,以及国际化下我国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制度的完善等八章内容对证券市场诚信和背信行为的刑罚规制问题进行研究论述。通过阐释中西方诚信原则的理论渊源、发展演化及其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和法治化进程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有关背信罪理论学说、立法实践和英美法系司法判例及刑罚规制模式,对证券市场背信行为刑罚规制进行系统性研究,力图为构建我国证券市场诚信法律保护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解决证券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制是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相应主体行为实行的一种干预,通过干预调整和引导其行为方式,最终实现社会关系的有序状态。面对着金融证券市场日益复杂的背信行为,在我国缺乏市场经济传统、深厚契约意识和发达的信用制度等支撑性基础条件情况下,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手段却不足以规制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时,为了更有力的惩治金融行业和证券市场上的背信行为,我国可以在比较借鉴和吸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经验及法律制度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证券市场背信犯罪的刑事立法,推进社会市场信用的刑法保护和金融证券市场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规制和威慑市场中层出不穷的背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