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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文对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以及呼格吉勒图案三个刑事错案的国家赔偿情况进行介绍与分析,发现我国在适用刑事赔偿制度时,赔偿机关或者当地的行政部门通常会在国家赔偿标准之外,另外向刑事错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属1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名义发放补偿款,而刑事错案受害人在得到国家赔偿之前或之后,也会有通过上访或与当地的行政部门协商等方式寻求法外补偿2的现象,另外一些通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获得国家赔偿的,则会出现刑事错案受害人索赔难及赔偿机关不愿赔偿的现象。为何上述现象会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适当赔偿原则,就导致了赔偿标准低且缺乏差异性等,另外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僵化及国家赔偿追偿追责程序行政化也导致了国家赔偿索赔难及赔偿机关不愿赔偿的问题。对于国家赔偿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制度模式上寻求解决途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案例基本情况。本文搜集具有典型色彩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赵作海、张氏叔侄和呼格吉勒图三个案例,以点带面介绍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在实践中施行的情况,从三个典型案例中发现总结我国的刑事错案发生后国家赔偿存在的问题,总结出本文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在适用原则、赔偿标准、赔偿程序及追偿追责制度上的选择和规定已经造成国家赔偿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法外补偿和索赔难等问题,我们应在国家赔偿理论和制度上寻求改革良策。第三部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法理分析。本部分从理论、法律制度及现实情况三个角度对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制度施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首先我国刑事错案国家赔偿采取的是适当赔偿原则是造成赔偿标准低的依据,分析总结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该原则的体现并分析其适用的理论原因;其次,我国在适当赔偿原则下制定的法律制度是造成法外补偿和索赔难存在的重点原因,分析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得出现实中刑事错案受害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有理由寻求法外补偿解决问题且赔偿机关也有不愿在国家赔偿制度内解决纠纷的理由的结论。第四部分,刑事错案国家赔偿研究启示。通过以上的研究和分析,已经大致了解我国国家赔偿法施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试图通过在刑事错案国家赔偿采取的原则上进行突破选择为全部赔偿原则,在全部赔偿原则下对立法提出可行性建议,期待可避免法外补偿现象并解决国家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最后从刑事错案受害人和赔偿机关的角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