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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反思自由的实质作为切入点,通过考察比较我国和域外诉讼离婚条件立法,探寻当前社会条件下婚姻家庭运行的客观规律,突破了以往局限于“感情破裂”或“婚姻破裂”概括标准以及某些具体推定事由的研究思路,提出引导当事人挽救婚姻,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家庭等相关建议。以期在切实维护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同时,使其尽可能在审慎冷静、信息完全、考虑充分的情况下科学离婚,做出最有利于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选择。 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研究当前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的必要性。本章介绍了在世界各国离婚条件立法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过度的大背景下,我国立法对于自由离婚主义的接受进程和体现,分析了宽松的离婚条件立法与高离婚率及其引发的众多社会问题,既而指出加强我国当前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研究,制定出能够准确反应现实社会条件和需求的诉讼离婚条件的必要性。本章是后文探寻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缺失极其完善途径的逻辑前提。 第二章诉讼离婚条件的比较研究。本章通过考察域外诉讼离婚条件立法,归纳出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规制诉讼离婚条件中的共同经验,进而对比思考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立法可能存在的缺失,包括: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缺乏防止轻率离婚的制度保障;未限制过错方以该过错为由的离婚请求权;未设置离婚障碍等。本章为第四章提出完善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的具体途径埋下铺垫。 第三章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的理论基础。面对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立法之不足,寻求科学的理论以指导其改进和完善。本章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从反思离婚法律核心价值即自由的实质切入,论证了法律要保护的只能是符合当时社会条件和客观规律的真正的自由。接着,采用系统辨证论的方法剖析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的根据,即离婚的本质。最后借鉴行为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指出诉讼离婚条件立法可采取的“自由主义的温和专制主义”的路径。 第四章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的建议。在前两章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进一步论证完善我国诉讼离婚条件立法的方法并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增设离婚提出期、反省考虑期;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和信息帮助;规定有未成年子女者离婚须经诉讼途径并延长其考虑期;限制过错方以该过错为由的离婚请求权;增设针对过错事由的离婚抗辩等,最终达到对诉讼离婚的科学指导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