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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并不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发明创造,为保障这些权利实现而存在的信访制度也并不为当代中国所独有。信访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对公民参与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对公民参与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公共政策制定更有着特殊价值。本文试图对公民信访与公民参与的结合点进行研究,为构建公民信访参与机制提出建议,以期对当前的信访工作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发展历史表明,信访制度具有深厚的宪法法律基础和复杂的制度性渊源。信访制度或以专门法规制度存在,或附属在其他法规制度当中,在不同层次上发挥着三大功能,即对制度制定者的保障信访权利功能,对受理机关的收集履职信息功能,对公民的表达权利救济、权力监督、政治参与的要求的功能。但这些功能发挥方面还存在不足,如信访制度过于专门化导致信访机构职能化,信访机构秘书性职能缺位导致其所属机关信访信息不灵,信访工作程序不完善导致实践操作困难等。 信访制度下,公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如选举制定机关人员、通过利益代表机关施加影响、直接参与制定、制定机关决定公民参与,以及主动向制定机关反映问题参与等。受政策制定环境、利益取向、问题构建的影响,公民也有可能按照参与人数、表达方式、参与名义、参与方法、参与秩序等不同方式参与其中。信访制度下,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具有参与广度、参与宽度、参与深度方面的优势,也有一定的便利条件和效果条件,可以在政策问题发现、目标确立、议程建立、方案设计、方案评估、方案抉择、方案合法化、政策修正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公民参与意识不强、参与内容被排斥、参与水平总体不高、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 促进公民信访参与的路径选择时,必须落实好四项措施:一是重视对公民参与的教育引导,帮助公民树立参与意识。在参与文化建设、参与意识培养、参与积极性调动方面下功夫,提高公民参与主动性。二是增强公民参与的透明度,创建良好的参与环境。从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参与答复机制,畅通参与渠道三个方面,提供参与条件。三是提高公民参与的水平,充分发挥信访制度收集公共政策制定信息方面的功能。提高公民素质、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和对政策制定的管控是重点。四是加强公民信访参与的宪法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保障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参与政策制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