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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1)了解武汉、西安、南京三地居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状况;(2)评估公众对酒后驾驶行为危害的认知情况;(3)分析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并对实施酒驾干预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为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综合干预措施、减少酒驾有害行为的发生提供参考依据。 方法:采用分层整群抽样对武汉、西安、南京3个地区的18~70岁居民进行抽样调查。调查采用自填问卷和“面对面”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线调查时间为2012年2月-2012年5月,发放问卷6870份,回收有效问卷6255份(91.05%)。干预后调查时间为2012年11月-2012年12月,发放问卷6405份,回收有效问卷5897份(92.07%)。酒驾干预时间为2012年6月-2012年10月,南京、西安为干预城市,武汉作为平行对照城市不采取干预措施。分类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或者Fisher’s精确概率法。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采用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 结果:(1)干预前,武汉、南京、西安居民对法律规定的“酒后驾驶”最低血液酒精浓度的知晓率分别为19.33%、23.67%、21.66%;对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最低血液酒精浓度的知晓率分别为12.37%、15.63%、11.79%。干预后,南京地区居民对于法律规定“酒后驾驶”的最低血液酒精浓度、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最低血液酒精浓度、酒精对驾驶的影响以及因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的规定年限的知晓率均有提高;西安地区居民对于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最低血液酒精浓度、酒精对驾驶的影响以及因醉酒驾驶吊销驾驶证的规定年限的知晓率均有提高。武汉地区居民对于醉酒驾驶会受到的处罚的知晓率有提高。 (2)干预前,武汉、南京、西安驾驶人群酒后驾驶发生率分别为14.62%、14.33%、7.81%;干预后武汉、南京、西安驾驶人群酒后驾驶发生率分别为12.19%、10.90%、10.28%。南京地区干预前后的酒后驾驶发生率有所降低(χ2=4.7148, P=0.0299)。 (3)已婚者较单身者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风险更小(OR=0.77,95%CI:0.60~0.99);饮酒频率越高,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风险越大(OR=1.89,95%CI:1.65~2.16);乘坐过酒后驾驶机动车者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风险更大(OR=8.24,95%CI:5.72~11.87)。 结论:公众对酒后驾驶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较低,而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率却较高。通过干预能有效提高公众对酒后驾驶相关知识的知晓程度,降低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率。基于影响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诸多因素,可以把单身者、经常饮酒者及乘坐过酒后驾驶机动车者作为重点干预对象,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有害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