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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权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迁徙自由权是人的本能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为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性人权文件所确立,也为该权利的实现建立了配套的制度。然而我国公民还没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这是历史的产物,现行的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没有确立迁徙自由的原则,一些制度的设计也违背了迁徙自由。随着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国家的建设,限制迁徙自由权已经不合时宜,确立该权利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这也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在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和诸多问题。长期存在我国公民思想中的一些错误想法使得人们对自由迁徙产生了一种排斥的心理,迁徙自由并不得到认同;迁徙自由的法律体系未建立,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该项权利,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缺少宪法依据,也缺乏与该项权利配套的具体法规、条例及实施细则,迁徙自由权在我国处于法律真空状态。同时,现行的一些制度严重阻碍了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实现,特别是户籍制度和户籍配套制度,这是阻碍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实现的一个重大问题,附着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利益是实现我国迁徙自由权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一利益差距继续存在就很难实现自由迁徙,不能有效保障该项权利。在实现我国公民迁徙自由权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个复杂曲折的道路,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实现的,其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分阶段有步骤的进行才是合理正确的,我国在此问题上要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制度设计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实现迁徙自由权。在立法上,建立健全迁徙自由权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迁徙自由权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为迁徙自由权提供宪法基础,同时建立该权利配套的法规、条例等依据;制度构建上,尤其是户籍及相关制度,可以借鉴美国、法国、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简化我国的户籍功能,户籍仅仅作为统计人口的方式,不再有其它的用途,并且废除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单一的户籍制度,更重要的是附着在户籍上的利益,社会保障和教育制度等这些制度都与户籍制度相联系,这些利益在不同地区有较大的差异性,阻碍了迁徙自由权的有效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剥夺与户籍相挂钩的利益,逐步实现不同地区在这些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均等化,保障迁徙自由。最后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为迁徙自由权的实现提供宪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