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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允许农民有条件的处分自己的财产,既符合财产的本质要求,又符合我国切实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持续发展的执政方针。因此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保障农民利益的实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但却未明确允许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在不移转抵押物或抵押权利的情况下进行,抵押人不仅获得了融资而且仍然可以继续利用抵押物或行使相关权利,具有比单纯转让更加优越的功效。目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对充分发挥农地的利用价值、促进资金融通,实现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各种农村合作社经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允许合作社将入社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抵押对于合作社的发展无疑是重要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中,抵押的设定、效力及实现方式是重要内容。在设定行为中,应区分签订抵押合同及进行抵押登记产生的不同法律效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设定应当规定限制条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要件,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否可行,因此对抵押人资格、抵押权人资格、受让人资格、抵押农地最小面积等应加以合理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及于孳息、从权利。为保护抵押人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采取折价及变卖的方式实现,只能采用拍卖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此外,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还应完善土地产权制度、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制度,同时拓宽土地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