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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网络的日益普及带给了人们越来越多的便利,在享受网络所带来的便利生活的同时,人们也面临个人隐私被随意披露、个人名誉被随意抵毁的困境。诽谤罪在我国的整个刑法条文中并非主要罪种,其法律规定也模糊不清。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网络急速发展的时代,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以何标准划分“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线,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网络诽谤案,如“王帅帖案”、“曹县帖案”、“闫德利案”已向人们敲响了警钟。这些案件反映出,在当今社会,“诽谤罪”模糊、滞后的规定与现实生活网络诽谤案件的激增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诉”与“公诉”的冲突;(2)公安机关“不作为”与“乱作为”的冲突;(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认定标准的冲突;(4)“管辖地确认”的冲突。这些法律与现实的冲突显示出:我国传统诽谤罪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网络时代惩治网络诽谤罪的需要。所以,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处罚都要求将诽谤罪的规定细化,以便加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同时,“网络诽谤罪”也是网络犯罪的内容之一,从网络出现萌芽到现在风靡全球,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但纵观我国现行法律,除了颁布一些涉及某些网络侵权、网络犯罪问题的法律规定外,事实上并没有建立起一部系统、全面、行之有效的法律将网络犯罪纳入整体管辖。法律虽然具有“滞后”的特性,但是这种滞后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在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分析现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那么将会使更多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所以对于当今出现的这一网络诽谤问题我们也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意见,使之建立有效的网络处罚规则,这也对我国其他网络犯罪的处罚具有极强的现实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将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一、“网络诽谤罪”的概念及其特征;二、现行法律规定与“网络诽谤罪”的现实冲突;三、“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四、域外立法与实践;五、需要完善立法的几个方面。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力图使人们对网络诽谤的严重危害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旨在建议立法机关,细化“诽谤罪”的处罚标准,完善法律规定,创设“网络诽谤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进行惩处,以期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而达到促进网络秩序良性发展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