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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是指对公司基础性变化持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评估价格买回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法定权利。该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美国判例法,被公认为保护少数股东的有力武器,同时平衡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已经被许多国家公司立法确立,我国现行立法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有所涉及,但是立法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因此,就有必要补充和完善该项制度。补充和完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需要此项制度的价值引导,而弄清异议股东股份评估价值正是本文的主要内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产生背景、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是理解该制度的基础,也为研究其价值提供素材。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价值包括正负二个方面,正价值具体包含实在价值和应有价值。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实现的目的或功能属于实在价值范围,其在历史上具有补偿少数股东失去的否决权、提供流动性能力、补救宪法性问题以及提升多数股东控制权等实在价值,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美国学者提出财产占有理论、边际价值递减、判断和发现理论、管理上激励理论以及偏好性调和理论等观点来解释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在现代公司法环境下起到的作用,从而赋予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新的功能,其中以偏好性调和理论最为可取。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有价值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从该制度理论基础和制度构成本身出发,其应有价值至少包括公平和效率,这也是法律和社会永恒的价值目标。适用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带来的负效应是其负价值表现形式,诸如违反资本充实原则、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异议股东股份收购价格难以确定等,但是,与正价值相比,负价值无力左右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和发展。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价值的研究,引发了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现代化的思考,具体表现为对我国公司立法上异议股东评估权构成提出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