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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为实行犯罪而制造各种有利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被迫停止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客观特征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主观心理特征是为了顺利实行犯罪;综合特征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被迫停止犯罪,从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我国目前的犯罪预备立法与古代封建刑法相比,在立法技术上具有进步性。其与国外立法相比,在立法模式上有着合理的依据。但是其在犯罪预备的客观行为表述和主观心理描述以及处罚原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首先,将犯罪预备客观行为表述中的准备工具之预备行为融入到制造条件之预备行为之中;其次,将犯罪预备主观心理描述中的“为了犯罪”修改成“为了实行犯罪”,并且添加导致犯罪预备出现的主观心理因素;再次,将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由“可减原则”修改为“必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