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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是能源合作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其对能源投资、能源过境、能源贸易等能源领域的各个阶段都做出规定。它是首个既包括投资保护又包括能源贸易的多边条约;首个在能源网络中运用能源过境条款的条约。自1998年该条约正式生效以来,其为能源领域全球性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为国际能源市场顺利运作带来智力支持。ECT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和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其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仲裁程序是当今最严格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其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间强制仲裁程序,为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救济提供了最强劲的保护。ECT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使国际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更加丰富,为能源投资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助力。本文从《能源宪章条约》(ECT)出发,先概述《能源宪章条约》的产生原因、主要内容、组织机构。接下来从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母国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介绍《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及该争端解决机制核心性、承袭性、革新性、交融性、具体性的特色。然后从不同角度将ECT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及WTO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最后从我国能源投资争端解决现状入手,讨论《能源宪章条约》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认为ECT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投资者保护与我国国家主权、经济利益仍需平衡,ECT投资保护的标准较高有使我国被投资者提起国际仲裁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在如何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能源合作部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更完善的能源政策,为能源投资营造更适宜的环境,引入更多能源投资者。随着海外投资者的进入,先进能源技术及专业人才的增多,我国可以将ECT机制内涵为我所用,提升本国能源投资竞争力,加强与其他国家能源合作。结论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入ECT。通过临时适用条款检测条约适用的效果,同时完善国内能源立法,培养能源领域专业人才,深入研究ECT,为我国正式签署ECT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