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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为了自身生存和物质生产,大量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恩格斯早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就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了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都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结果有消除了。美索布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它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毁灭了森利,但是他们做梦也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而成为不毛之地,以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利,也失去了水分的积聚中心和贮藏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复杂和严峻;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更加追求环境权益,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呼声也越来越强。在新的发展阶段,顺应时代的要求,中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表现在环境管理领域包括:环境管制手段越来越多样,环境保护制度越来越多元,环境标准越来越严格,其中环境行政自愿协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新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它是由政府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主动引导当地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与政府签订的达到高于一般法律标准的环境目标并因此获得政府优惠措施的协议。这一制度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在最近几年盛行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被认为新世纪、新阶段下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模式。我国从2003年开始也陆续在许多城市开展这一行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促进了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但是相对于日本和欧美国家,中国的环境行政自愿协议制度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现如今尚未在理论层面和制度体系建设上形成系统的理论支撑,所以出现了“自愿协议”的管理模式大量存在,而协议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不协调局面,本文研究的目的正是要构筑两者的桥梁,使环境行政自愿协议的实施有一个运行的轨道,充分实现这一模式实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本文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介绍了欧美发达国家的节能自愿协议、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以及我国台湾的环境保护协议的内容及其产生背景,揭示本论题的国外、国内发展状况以及整体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构建环境行政自愿协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再结合国内试点企业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构建我国环境行政自愿协议制度框架的建议,最终达到本论文的写作目的,符合时代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可取之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分析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一制度的产生的内在动力和成长土壤,为我国的借鉴提供针对性和可行性;另外虽然本文内容在环境、能源、循环经济领域都有所涉及,但是大都是从经济学角做某一方面的论证,而本文从法学角度突出制度构建的系统性,对其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注重分析其法律性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救济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