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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农村建设用地组成部分的宅基地,是中国本土所特有的。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居民从集体经济组织处,凭借特殊的身份无需支付土地使用费用而取得的土地,是进行劳动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伴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性的不断增强,使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出现了空置率不断上升的趋势。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价值规律,农村居民受到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逐步重视财产的价值。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农村居民所拥有的财产中价值最大的部分,成为了农村居民寻求其价值效用的重点。在宅基地上房产价值的利用上,突出表现为农村居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之间,以及同其他主体进行宅基地上房产流转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仅仅允许在有限的范围内利用,这同农村居民对其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的处分之间形成了冲突。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农村宅基地以及房产的使用现状着手,总结了我国农村房产的大量闲置状况。与此同时,分析出广大农村居民对房产不动产抵押融资的迫切现实需要。第二部分,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上房产抵押融资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抵押现状进行了分析,包括宅基地上房产抵押的理论界争议以及我国当前有关的法律法规。第三部分,本文阐述了农村居民所有的房产产权进行抵押融资的必要性,涵盖允许宅基地上房产抵押是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和宅基地上房产抵押具有其重要的实践意义。第四部分,本文对农村房产产权进行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进行了重点分析,对法定租赁权理论加以引入,初步确立了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理论体系。最后一部分,列举了宅基地上房产抵押的一些相关配套制度,以期宅基地上房产进行抵押融顺利进行。农村宅基地上房产抵押融资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不但符合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的利益需求,适应了农村居民对自由财产价值寻求的意愿,并且对我国的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的制度以及使用权理论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