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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面的模糊与空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的合同有效性判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本文将从场外配资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实践中否定场外配资效力的理由、场外配资内部具体法律关系和模式分析、以及场外配资合同有效性认定四个部分论述和分析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此外,基于司法实践和现实对场外配资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明确认定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分析。一方面是立法层面关于场外配资合同的规定,主要根据是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场外配资效力的分析中所涉及的法律。另一方面是对目前司法审判中关于场外配资效力的判决的梳理与分析。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合同绝对无效认定的讨论。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场外配资的内部法律关系与模式。关于其法律关系的具体认定难度较大,同时,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导致其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此外,场外配资存在不同的模式,也并非所有的场外配资模式都是非法并必然导致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因此,绝对否定场外配资的合同效力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目前实践中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主要以违反禁止账户出借、特许经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几个方面作为依据,但是通过分析,对于上述依据是否能够适用场外配资情形,并由此认定场外配资无效尚且存疑,故,更不能据此否定其合同有效性。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从投融资的需要以及场外配资实践和纠纷的需要两个方面分析了应当有条件认定场外配资的效力。目前,一方面“融资难”问题亟待解决,另一方面投资多元化的需求不断增长,而场外配资则恰好在融资和投资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在丰富投资方式的同时,也可缓解“融资难”问题。此外,虽然场外配资实践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并不能据此否认其存在的意义。场外配资造成金融市场风险的主要原因是资金在不受监管的情形下进入市场,与场外配资本身关系并不大。同时,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总体上认定配资合同无效,但是在具体的判决内容中又承认合同效力的矛盾判决。理论与实践都呼吁我们需要肯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但基于场外配资的特殊性与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场外配资合同都必然认定有效,我们需要有条件的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文章第四部分主要结合目前的立法现状,以及2015年“股灾”的教训,从配资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合同内容和意思表示三个角度阐述了场外配资合同有效性判定的三个要件。通过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效力,最大程度上发挥场外配资的作用,实现场外配资和场内“两融业务”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