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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环境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手段隐蔽性、行为方式专业性、因果关系复杂性、结果发生迟缓性及后果难以弥补性。严格责任是民事侵权法中适用的归责原则之一,其被适用于刑法领域,应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在英美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犯罪中得以适用。由于惩治公害犯罪的需要,严格责任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被适用。依据是否允许被告人提出合理的辩解,可以将严格责任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为绝对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也称为相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适用于刑法领域当中。严格责任作为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与替代责任、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意外事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都有着一定的关系。在英国,严格责任犯罪大部分都来自于制定法,普通法中,通常只有公共妨害罪、刑事诽谤罪、蔑视法庭罪和渎圣罪适用严格责任。环境犯罪是英国刑法中严格责任得以适用的重要领域之一。英国早期的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制度发展过程中,实际上也存在着不考虑行为人过错的犯罪情形。在美国,有些缺乏犯罪心态的危害行为往往也能构成犯罪,这就是美国刑法中的绝对责任。现在的美国刑法中有关严格责任的条款主要是关于公共福利犯罪和道德犯罪的内容,其中大部分属于公共福利犯罪。严格责任作为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通常散见于美国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中。英美国家是判例法国家,犯罪论体系呈现双层次模式,并且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都是严格责任原则能够得以普遍适用的原因。通常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普遍反对严格责任的适用,环境犯罪中同样如此。但现代社会中,随着公害犯罪及其他危及公共利益犯罪的增加,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打击犯罪中也开始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在日本,严格责任主要体现在特别法中。为了保护公众生命和健康免于遭受侵害而令危险制造者承担责任,日本对传统罪过理论的修正,引入了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主要散见于法国的特别法立法中,而且通常都是适用于非犯罪领域。法国刑法中虽然没有严格责任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对于一些特殊犯罪,也会例外适用严格责任。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犯罪论体系更注重理论体系的建构,刑法理论更为渊博,学派之争更为突出,并且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使得证明责任的分配更为具体,犯罪构成各要件都由控方证明,因此,严格责任原则难以被接受。我国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并非绝对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赋予了加害人以主观不存在过错进行辩护的权利,因此属于相对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绝对不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其本质上属于绝对责任。我国内地环境犯罪的归责原则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内地环境犯罪构成中,当前尚且未能得到适用。而我国香港地区适用的是英美法系法律制度,其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比较普遍。与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严格责任一样,香港地区环境犯罪所适用的严格责任也属于相对严格责任。台湾地区的环境犯罪则较多散见于各种非刑事法律规范当中。在环境犯罪构成方面,也主要表现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在环境犯罪归责方面,台湾地区也遵循罪过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犯罪罪名中,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兼具故意和过失。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破坏型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环境犯罪是否可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存在争议。反对者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刑罚并非是遏制环境危害行为的最佳选择。支持者的观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严格责任的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可以弥补传统过错责任的不足;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实行严格责任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犯罪中难以适用,而严格责任的适用可以提高环境刑事诉讼的经济性。而且,严格责任与我国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并不冲突,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也不矛盾,刑法机能的变迁也为严格责任的适用提供了现实依据。据此,严格责任可以适用于我国环境犯罪。严格责任在刑事领域中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严格责任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对严格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予以明确的规定,包括其适用的对象和可以适用的罪名等方面。严格责任补充适用原则是指,在环境犯罪领域,过错责任原则仍应当属于一般性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只属于一种补充适用原则,对于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发挥价值的少数法定类别的环境犯罪才可以适用。被告人辩护原则是指被告人应当享有辩护权,具体内容上包括:行为人无过失、第三人行为以及其他辩护理由。严格责任的适用,还必须明确其可以适用的对象和罪行。对于自然人实施的环境犯罪,检察机关在证明这类环境犯罪案件中,并不会存在多大困难。因此,自然人实施的环境犯罪不应当也不必要适用严格责任。企业法人实施的环境犯罪行为主要为环境污染行为,企业法人的污染后果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等特点,因果关系极其复杂,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应对。企业法人应当成为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对象。在污染型环境犯罪罪名中,污染环境罪通常是由企业法人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实施的犯罪,通常表现出上述企业法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特点,严格责任原则应当适用于污染环境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刑法因果关系并不复杂,主观罪过相对容易认定,应当适用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破坏型环境犯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故意,主观罪过的认定比较简单,应当适用传统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