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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调整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则之一,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体现,其不仅对婚姻家庭生活影响深刻,同时会对配偶双方及配偶双方相对人的民商事行为产生影响。但目前我国在立法中并未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许多对该制度的争议,例如夫妻财产约定后容易引发纠纷、相对人的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夫妻约定财产制能否直接发生物权效力、能否适用委托代理制度、能否变更或撤销等。因此,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当对此进行完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则。本文将从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应当可含括夫妻及准夫妻,内容是财产关系,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具有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优先性及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依附性。根据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判断,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于身份关系的财产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其除了满足一般民事行为所要求的有效要件外,还有其特殊的有效要件。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概况。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成立晚,完善过程缓慢,受社会经济状况、历史文化及婚姻状况的影响,未建立起健全完整的法律制度。现行立法仅对约定的主体、内容、形式、法律效力作了简要规定,但条文单一,缺乏约定的类型、对外公示制度及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等内容,导致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法律适用难以统一,较为混乱。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实践。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属于自由创立式,包括了夫妻间的赠与行为,故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应统一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需进行交付或登记。夫妻财产约定作为财产行为,其可以适用委托代理制度以及可以对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完善。本部分从立法应当追求的价值目标出发,以自由、平等、维护交易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司法理念为基础,制定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规范条文,如在规范制度的主体上可包括夫妻、准夫妻,约定的时间可在婚前和婚后;允许当事人除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三种财产制类型外亦可自由约定财产制内容;确定双轨制的对外公示制度;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需向登记机关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