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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票据作为贸易和结算的工具,在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已经并且必将继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的理解,是票据权利人和义务人正确行使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关键所在。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之一,大陆法系成熟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台湾票据法中规定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英美法系成熟国家如英国、美国票据法中未规定有此项制度。我国票据法18条亦作了类似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引起了学界的诸多争议,因此,在阐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构成要件、法理基础,辨清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基础上,对我国票据法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对如何具体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提出了几个方面的意见,以期从总体上理顺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使票据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执法者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一部分介绍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理基础。指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法理基础有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微观上的法理基础或者说是直接原因可以从域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票据法具体的立法规定中找到答案——较短的时效和较严格的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宏观上的法理基础或者说是根本原因可以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即衡平观念加以阐释。 第二部分列举和分析了域外主要国家德国、英国、美国与时效和权利行使、保全手续相关的立法规定,从微观的角度阐述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立法原因——较短的时效和较严格的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 第三部分引述了学界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性质的多种观点,介绍了不当得利制度的起源、历史沿革和构成要件,指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同时印证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宏观上的法理基础——衡平观念。 第四部分在前几部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票据法18条规定与成熟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的偏差,以及其本身的逻辑矛盾之处,指出我国有必要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其原因要件应只有一个:时效届满;利益返还范围应是:出票人或承兑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内。从而对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第五部分从利益返还范围以及利益返还形态、存在两个以上返还义务人的情况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