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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前学界刑法解释的形式与实质之争为切入点,通过理论比较与案例分析,会发现无论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都不过是在不同方向上,对传统刑法教义学解释范畴的一种有限拓展:形式论者较为偏好抽象的宏观叙事(源自批判苏俄),而实质论者则专注于微观的解释技术(源自借鉴德日),双方都未触及当前理论的真正困境。我们历来推崇的那种条分缕析、逻辑自洽的教义学解释,充其量只能证明解释本身在形式上的合规范性,而不能证明解释结论在适用中的妥当性;传统教义学强调三段论的逻辑演绎在刑法解释中的决定性作用,却忽略了解释结论的做出实际上依赖的是一种政策性判断,解释在形式上符合逻辑仅仅是为了使政策性意图得以自圆其说。鉴此,尝试提出一种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解释理念,并进而从方法论层面,比较分析了当前三种主要刑法解释进路(法条主义、社会危害性、民意认同)各自存在的问题。相对于这三条进路而言,注重结果的实用主义进路具有显著的优势。后者以怀疑的目光审视教条,厌倦形而上的思辨,对经由繁琐的论证或过于鲜明的价值取向得来的确定结论感到不安,更不会自缚于任何一套教义学理论。这是因为,我们无论如何总是要向教条之外的其他地方寻求刑法解释的刑事政策基础,即一种使解释的结论正当化的政策性因素;它是开放的,不仅在刑法规范中发现,还需向生活事实中找寻。据此,有必要进一步通过案例分析,澄清实用主义的误解,重申注重常识的文义解读,并阐述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加以贯彻。实用主义的刑法解释应当具有前瞻性,时代的前行与层出不穷的个案,总是不断地赋予刑法条文以新的内涵;历史不能成为怠于解释的借口,刑法的解释惟有回应了生活的需要方可获得生活的认同。因此,我们得更为经验地考察案件事实,积极地接纳不同学科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犯罪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谨慎地权衡刑法解释可能导致的具体个案结果与系统性结果,并在适用中明确各自的权重。这一充分立基于实用主义的解释进路是切实可行的,不仅因为实用主义土壤在我国长期存在,更源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现实需要: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浮现、不同价值观相互冲突,使得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再僵化地流于形式主义,更不能一味地依赖刑罚打击犯罪而忽视其实质的负面效应。当刑法的解释与适用日渐脱离公众的生活常识,成为一个在不断涌现的热点案件中屡屡制造新闻的“异物”时,社会就期待这一切有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