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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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引入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以来,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大批节能服务公司的成立和业务拓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形成。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来,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步入快速发展的快车道。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但是,节能服务业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兴产业,有关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加强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当前所面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希望对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国节能减排事业有所助益。  文章主体由六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节能服务产业的一般分析”。节能观念已从最初为应付能源危机的节约和缩减,演变为从增盈、省钱、保护环境着眼,强调提高能源效率。基于节能行为的正外部性和节能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能源消费问题进行规制,一是通过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能源消费行为进行管制;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来提供激励。所谓节能服务市场是指将节能效益将作为一种资源,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这种资源的最优配置。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节省下来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成本,它允许以未来的节能效益为当前能耗设施和设备进行改造、升级乃至更换,达到降低能源开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经过引进、示范和推广,我国节能服务产业逐渐发展起来,并正在成为国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发达国家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迅猛,并有许多有益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第二部分为“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分析”。规制经济学为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提供了基本的分析框架。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就是将各种针对节能服务产业的规制措施规范化和法律化,其目的在于使规制机构对节能服务产业的规制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授权规制机构采取行动,同时对节能服务产业主体给予行动指引。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属于经济性规制,其所采取的规制措施主要是激励性规制,这些规制措施直接指向微观经济层面的诸多市场要素,因而,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具有微观性的特点。完善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法律规制,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创造和培育节能服务市场,规范和维护节能服务市场秩序。节能服务产业法律规制的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市场准入法律规制、市场交易秩序法律规制、融资法律规制、财政促进法律规制等几个方面。当前我国节能减排方面的规制制度和措施,主要是命令与控制式的,而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制制度和措施较为欠缺,这不利于我国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当前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能源价格制度缺失、节能产权制度缺失、资金障碍、社会认知障碍等等方面。  第三部分为“节能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节能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是指国家为克服节能市场失灵,实现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对节能服务市场主体及交易对象进入节能服务市场的直接控制或干预措施。节能服务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主体包括享有规制权力的行政机关、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其体系包括节能服务国际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内市场准入制度。从形式上看,虽然我国并没有对相关市场主体进入节能服务市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由于我国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因此我国实际上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的问题。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全面健康发展,我国应当规范节能服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制度、以及建立节能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为“节能服务合同法律规制”。节能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节能服务提供人与用能单位约定的,节能服务提供人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节能服务公司或者用能单位与设备供应商、金融机构、施工单位以及公用事业单位等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节能服务合同。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合同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节能效益销售型以及混合型等类型。节能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有名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却有本质上的不同,因而应属于无名合同。节能服务的高度专业性和节能服务合同的高度复杂性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仿照《美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法》对我国节能服务合同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条款进行界定,以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部分为“节能服务融资法律规制”。节能服务融资包括公司融资和项目融资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融资,后者则是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来融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几种运行模式只说明了在节能项目中谁负责融资的问题,并没有说明怎样融资的问题,所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几种模式并不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模式。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当前面临比较严峻的“融资难”问题,这主要应归因于我国金融体制与信用体制障碍、节能服务公司规模较小的障碍、我国金融服务能力不足、信息不对称障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节能服务产业本身的障碍等方面。为解决节能服务产业“融资难”问题,可以考虑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基金,促进和规范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收益权质押贷款,以及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收益权转让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六部分为“节能服务财政促进法律规制”。鉴于节能活动的正外部性和节能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国家需要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促进措施。国家和地方出台了大量针对节能服务产业财政奖励政策,这些政策在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弊端,如导致管理混乱、实质上设置了市场准入壁垒、限制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全面发展、限制了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等等。国家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财政奖励属于财政补贴性质,应当坚持公平的价值取向。这种财政补贴应当只以节能项目所产生的节能量为唯一依据,同时,应当加强对有关程序的规范。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同样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节能服务的政府采购对于我国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公共机构节能、以及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财政预算体系以及有关基础能力建设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节能服务的政府采购,可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规则,来促进和规范节能服务的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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